寧波市家居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寧波市家居產業協會”,英文名為
“NINGBO HOME FURNISH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成“NHF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寧波家居產業及其相關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具有產業影響力的個人自愿結成隸屬于市工商聯的獨立的產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一切為家居產業服務,促進寧波市家居產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本會的任務是發揮政府與產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搞好產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本會的全部工作和活動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全國工商聯章程。
第四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市工商聯,登記管理機關是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寧波市工商聯直屬商協會黨委。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浙江省寧波市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在市工商聯指導下開展工作,反映產業的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出產業發展的重大決策和建議;接受政府委托,搞好產業管理,推動家居產業發展。具體業務范圍:
(一) 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任務,結合產業具體情況認真貫徹落實;開展相關黨建工作。
(二) 對家居產業基礎資料進行調查、整理,掌握產業全面情況,對國內外家居市場進行調查和預測,研究產業發展方向,探索產業發展規律。
(三) 提出家居產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扶優限劣政策及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四) 推動家居產業的技術進步,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
(五) 接受政府委托,參與制訂、修訂家居國家標準、產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協助政府部門搞好產品的質量管理、質量檢測和評定工作。
(六) 協助政府部門和會員搞好利用外資工作。
(七) 組織出國考察學習、培訓,接待國內外同行來訪,參加有關會議和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
(八) 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等咨詢服務;開展IT和互聯網+合作、產業經濟技術交流和人才培訓工作;溝通產業情況,組織和參與有關座談、研討、鑒定會。
(九) 協調會員生產、經營、聯合、出口等方面的問題,促進企業發展。
(十) 在政策和條件允許范圍內興辦下屬經濟實體,開展經營活動。
(十一)接受政府、市工商聯、市民政局和有關單位委托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寧波的家居產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 會長或秘書長簽署同意,入會單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表)即為本會會員代表。
(四) 由理事會或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參加技術培訓、技術轉讓等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產業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尊重知識產權,不搞不公平競爭和侵權行為,維護全體會員的整體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如不能履行義務或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內未交清會費或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含會議),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黨建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本會其它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人數,不少于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1次。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工商聯審查并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理事會授權會長或秘書長審批入會申請。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和協調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特殊情況的,可以臨時召開會議;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
第二十二條 會長會議一般每季一次例會。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會議決策我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家居產業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心健康,有奉獻精神,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會長或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最多連任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檢查本會秘書處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 負責與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日常聯系。
(六) 做好宣傳工作。
(七) 制定秘書處的工作條例和工作人員的獎懲、考核標準,經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八)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本會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長最多連任兩屆。監事長、監事不兼任本會其他職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督促理事會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對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監事會的決議和建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包括接受政府部門委托承辦工作的收入。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服務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登記處和市工商聯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會組織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市工商聯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市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
第四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四十八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會黨組織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一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8日六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